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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土地争议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7-06 10:07

 

6月29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市公安局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对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向德文占用曼喃村民小组土地争议案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其所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

西双版纳机场第三期扩建项目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批准实施后,景洪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委、州政府部署和要求,将机场扩建征地设立了永久性标识。于2007年12月8日将机场扩建征地范围所涉及的曼喃、曼凹、曼真、曼掌宰、曼广龙、曼迈、曼景傣七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共1536亩; 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共162亩作了通告。申请执行人依据景政复(2008)8号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11月2日依法注销了机场改扩建所涉及曼喃村101户村民土地使用权证,并公告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同时对拆迁户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限期逐步拆迁。但被申请执行人向德文拒绝拆迁,一直居住于曼喃老宅。经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书面通知和多次口头动员劝说,仍然未履行拆迁义务。

2010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向德文不履行拆迁义务,影响了机场改扩建工程的进展为由,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因公共建设需要,依法作出注销了被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注销土地使用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收回被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并于201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向德文做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建在曼喃村民小组的争议土地上的建筑物自行拆除,但其却拒绝履行迁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