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圆满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件双方当事人之前是不错的朋友,就因为借钱拒不还款,使得朋友反目成仇 。2011年5月,被执行人曾某因购房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好友罗某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0日为还款日。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申请执行人罗某多次向被执行人曾某要求偿还借款,曾某均以各种借口不予清偿所欠借款,无奈之下,2015年7月,罗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还款。受理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由曾某向罗某支付欠款80000元以及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判决。 2016年3月,申请执行人罗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某履行生效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在执行前期,景洪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曾某多次在电话中明确暂时无力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执行工作均不予配合。
经调查因被执行人曾某是个体经营户,各地来往频繁,且在景洪市区有一处房产。执行法官通过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决定利用失信惩戒对其工作、生活进行限制,以达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执行法官按有关规定、程序将被执行人曾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对其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等进行限制。被执行人曾某在失信惩戒作用下,无法乘坐飞机、火车及向银行贷款,生活中处处受制,生意受到很大影响。由于受到失信惩戒威慑作用的“感召”,被执行人曾某带上10000元现金来到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当着执行法官的面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罗某,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欠款30000元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欠款40000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法官的高效高办案,不仅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树立了司法公信力,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也将原本双方破裂的友谊予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