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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仲裁程序 应当驳回起诉

作者 :普文法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14 15:12

200941,我院普文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起诉人李成业因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故裁定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起诉人李成业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向我院普文中心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普文农场农业分场将其工龄从24年变更为27年,并增加二级工资及将其提前退休变更为工伤退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起诉人李成业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向本院普文中心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