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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送法下乡受欢迎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6-10 09:06

 

如何开展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6月8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组成合议庭,到基诺乡政府文化站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金秀、腾光建诉被告张有顺物权保护纠纷、原告腾金秀诉被告张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为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基诺乡党委、政府组织洛科村民小组村民及所属干部职工近百人参加旁听。

两案中的原告腾金秀、腾光建和被告张有顺均为基诺乡巴卡村委会洛科大寨村民小组村民。原告腾金秀、腾光建诉称:1983年“林业三定”时,村小组决定:鱼落山的地、谁开垦种植的产权就归谁所有。自2005年以来,被告张有顺却将原告腾金秀、腾光建在这座山上开垦种植的10亩土地侵占至今。2008年底到2009年初政府组织林业制度改革时,原告腾金秀、腾光建无法忍受被告张有顺的行为。在事先多次告知被告张有顺的情况下,移出了其所种植的20株袋装苗。2009年7月12日的早上九点,被告张有顺到原告腾金秀家门口将原告腾金秀殴打致伤,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腾金秀、腾光建于2010年4月19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有顺承担民事责任,归还被侵占的约10亩宜胶地;赔偿伤情鉴定费、检查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承担两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有顺辩称:两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望合议庭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后,院领导对两纠纷案十分重视,要求承办法官要及时处理,到基诺乡巡回开庭审理,加大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根据主张并围绕着所争议的土地面积究竟是10亩还是2.1亩;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如何?被告是否侵占原告的10亩土地;原告所受轻微伤是否被被告所致,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由于双方各抒己见,无调解愿望,合议庭没有进行调解,也没有当庭宣判,决定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