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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开庭当庭宣判一故意伤害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4-11 09:04

4月1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巡回到景洪监狱二监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俄拉,男,佤族,1936年6月8日生,2009年7月9日早上8时30分许,被告人俄拉发现家中的800元人民币和一坛酒被人盗走,便向景洪市公安局普文农场公安分局报案。嗣后,俄拉向赶到现场勘查的民警反映酒是被本队职工杨进盗走,被盗酒坛现仍在杨进家中,民警便随同俄拉到杨进家中核实相关情况。至杨进家中时,俄拉因与杨进话不投机而发生争执,突然拿出藏匿于身上的一把小尖刀刺向杨进腹部,民警及时制止俄拉的危险行为并将受伤的杨进送往普文农场医院治疗。当天中午12时许,杨进从医院归来后,便至俄拉家敲门欲寻俄拉评理。俄拉从家中拎起一把大尖刀,突然开门用大尖刀将敲门的杨进右胸部捅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进的伤情为重伤。因涉嫌本案,被告人俄拉于2009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受害人杨进于2010年2月22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511.90元,于2010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准许。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俄拉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俄拉的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俄拉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受害人也给予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