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毕路平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7-12 11: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成功办理一起交通肇事纠纷诉讼保全案。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于某驾驶车牌为云KH82**小型汽车由东向西沿景洪市蓉林大道K0+800M处,在对向车道时与对向驶来李某驾驶的云D75**号凌宇牌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于某弃车逃离现场,原告李某随即报案。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并与2015年1月5日作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肇事的小型汽车辆停放于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临时停车场。原告李某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共支出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30986元,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费人民币36000元。之后原告李某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赔偿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于某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予理赔,故原告李某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等值财产作为担保。审判人员遂依法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于某停放于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临时停车场的肇事小型汽车予以依法扣押。由于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临时停车场需要进行改扩工作,执行干警及时赶到执行现场与该事故临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依法扣押该车的执行方案并对执行保全措施全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历时四个多小时,圆满地完成了此次诉讼保全行动。目前,此案已移交业务审判庭室做进一步审理。
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执行积案的产生。景洪市人民法院从源头着手,加大开展诉讼保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以保促和,以保促审,以保促执”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