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一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到景洪市嘎洒镇纳板村委会安麻新寨村民小组巡回公开开庭审理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邀请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及群众共50多人旁听庭审全程,接受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已判刑)各自携带一支火药枪到西双版纳州纳板河流域自然保护区“砍房”一带猎杀了一头野牛,并邀约杨某某、小老、李某某一起剥分野牛肉,李某某与张某将野牛胆、野牛角出售给李某某(另处),各分得3000元人民币,野牛角已收缴。
200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另处)各自携带一支火药枪擅自进入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在“小山地”竹林一带,李某发现一头水鹿,并开枪将水鹿打死,后两人将水鹿剥皮并将肉烤成干巴,分好背回家。李某某将水鹿角卖给嘎洒政府的标某(另处),各分得300元人民币。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对野牛角为印度野牛角,属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西双版纳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对野牛角价值15000元人民币;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经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究所鉴定,马鹿角为水鹿,属国家2级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有火药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猎杀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野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时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后,合议庭没有对本案作出当庭宣判,决定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干部和群众纷纷对合议庭法官说:景洪市人民法院来我们安麻新寨村民小组巡回开庭审案,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使我们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过去由于不懂法,才导致我们村民小组的有些村民为了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结果受到法律制裁,教训深刻。今后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建设好我们的村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