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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距离调解

作者 :李碧云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1-05 16:01
 

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非对抗的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景洪市法院民二庭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长效管理,多方面寻找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随着景洪市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口的增多,我院受理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不再局限于本地人,当事人分布的范围有外地州、外省等其他地区。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承办法官在接到庭长的分案任务后,审查后发现被告是外地人,一般就采取先打电话的方式,在电话里将案件起诉的信息告知被告,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建议被告先自行联系原告处理纠纷。鉴于外地的当事人到景洪应诉会增大诉讼成本,就采取庭前调解,以原告撤诉的方式调解案件。例如:近期受理了一起景洪市的居民刘某起诉北京某公司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就是采取电话调解、远距离调解的方法,耐心地听取原、被告的陈述、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评析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为了节省被告应诉的交通费,承办法官建议被告将案款转入法院的账户,原告前往法院领取案款的同时申请向法院撤诉,相关的收条、法律文书由法院邮寄给被告。原、被告接受了承办法官的上述建议,以撤诉的方式调解了该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调解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调解能够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调解能够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员,我们将继续探索调解工作的方式法,不断完善法院的调解机制,更好地化解案件当事人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