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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9 18:11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魏云山:
本院受理原告岩香囡、玉南温与魏云山,第三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讷信用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原告岩香囡、玉南温就本院作出的(2020)云2801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满15天内,逾期本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