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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9 18:11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龚洪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友清与被告刘波、龚洪明、张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云280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波、龚洪明、张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友清连带返还履约保证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友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刘波、龚洪明、张志平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普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陈德明)
电话:0691-2460073
景洪市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