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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9 18:11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景洪翠峰茶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春诉被告景洪翠峰茶叶有限公司、谢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云280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正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朱丽春偿还借款1541404.8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1541404.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景洪翠峰茶叶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正安的上述债务中,在借款65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向原告朱丽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18元,由被告谢正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普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陈德明)
电话:0691-2460073
景洪市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