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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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28 09:06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诉你和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景洪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