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民二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6-28 09:06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省大中亚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龙有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1年景民二初字第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于2011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景洪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