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我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切实清理和化解委托执行积案,改变执行案件“累积—清理—再清理”的被动局面,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实现以下三个工作目标:
(一)2010年5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委托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在清理期限内基本执结;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在被执行人可供依法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执行完毕。
(二)2010年5月31日前受理的经查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委托执行案件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结案。
(三)及时认真总结开展委托执行案件清理活动的经验,切实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简化委托执行手续,提升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效果。
二、时间安排
根据上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我院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实施阶段安排五个月时间,从2010年8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具体部署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经排查清理,我院2010年5月31日前受托执行案件19件,委托执行案件74件。
(二)部署阶段。9月中旬,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委托执行案件,对我院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进行总体部署。
(三)实施阶段。9月至11月,我院集中时间和力量,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受托的未结执行案件。
(四)总结阶段。2010年11月底,我院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对此次活动进行验收检查,并准备于12月上级法院的验收检查。
三、活动要求及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院要将委托案件同受托案件一样重视、一样布置、一样考核。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我院要按照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力求通过这次清理活动,使有条件的案件全部得到执行,没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市委政法委和市人大汇报清理活动情况,争取领导的监督与支持。要加强与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建立重大情况信息随时沟通机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积极推动未结委托执行案件的解决。
(三)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一是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的调查核实力度;二是根据调查确认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和对有意躲避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三是采取其他合法有效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院成立由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文忠为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雷卫东为副组长,执行局审判员刘光辉,执行员玉波罕,张斌,何勇为成员的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雷卫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清理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