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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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7 15:03
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
情况说明
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35.31万元,其中:安排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0.1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购置费115.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无
二、公务接待费
2015年景洪市人民法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0.1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全国及各地州法院系统办案人员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接待费;接待上级领导接待费;办案人员到乡镇办理案件误餐费,接待相关部门工作餐,以上年公务接待费预算20.11万元相比无增减。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购置费
2015年景洪市人民法院安排公务用车115.2万元,本院实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殊业务用车4辆,主要用于18辆车的车辆修理费(因部分执法执勤用车陈旧,老化车辆修理费用相应高)、过路费、车辆燃油费、洗车费、车辆保险费用等。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2万元,以上年相比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费80万元,需购其中(1)25万*2辆=50万元(执法执勤用车/野越车),(2)30万元*1辆=30万元(执法执勤用车/商务车19座),以上年相比无增减,因上年预算购公务用车末购。
附件: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