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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判处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徒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2-28 10:0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父亲多次强奸亲生女儿的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儿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告人岩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岩某处以刑罚。

被告人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女儿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其没有强迫,不构成强奸。

经审理查明,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岩某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广夯村其自家橡胶林里,采取欺骗和胁迫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玉某(系亲生女儿,1998年4月1日出生)发生性关系。至案发,被告人岩某在其家中采取胁迫或威胁的方式多次与被害人玉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岩某、玉某的证言,被害人玉某的陈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图、照片及被告人岩某对现场辨认情况。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DNA检验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与被害人玉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称被害人玉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构成强奸的辩解,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岩某利用监护关系强奸未成年被害人玉某(亲生女儿),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