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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对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公路行政登记备案是否有审查权进行判处

作者 :周晓云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12-17 15:12

 

12月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不服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不予办证通知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成立于2010年5月24日,拥有云K15558、云K15551、云K15553、云K15566四辆47座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明注册日期为2007年5月22日,发证日期为2013年9月10日,核定载人数为47人。2013年9月11日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向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申请行政备案登记,领取租车证,但其未予受理。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于2013年10月8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2013)景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后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提出上诉,2014年4月25日撤回上诉,并于2014年4月22日对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作出不予办证通知决定。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认为向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申请行政备案登记系法律规定的非许可性登记,其根本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故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不予办证决定;判令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另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201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运输车辆。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拥有的云K15558、云K15551、云K15553、云K15566大型普通客车,均系2007年5月22日购买,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根据2012至2013年客运班车办理实际包车统计情况以及2012和2013年云南省旅游工作率统计表的数据,认为目前景洪市的汽车租赁市场明显出于供过于求的状况,被告景洪市交通运政管理所据此于2014年4月22日对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新增的4辆47座客车作出不予办证的通知并无不妥。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景洪路通汽车租赁行提出上诉,现该案即将移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