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李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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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12 10:12
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帕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岩帕为建盖住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伐木油锯进入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名为“纠埋尚”的林区砍伐19株松树,并解制成不同规格的100余根木料,在搬运时被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发现后报警。经鉴定,盗伐林木权属为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砍伐19株松树为思茅松,损失活立木蓄积23.35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4.013立方米,103件锯材的材积为4.302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活立木价值1401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岩帕将林木损失赔偿款14013元缴纳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帕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林木, 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帕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岩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岩帕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