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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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05 15: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秦某某、扎某(二人已判决)、金某(已被布控)四人在景洪市滨江公园内,持刀对被害人叶某某实施抢劫,抢得钱包一个(内装现金3元)。被告人徐某某与扎某、金某三人又接着对在旁边休息的被害人龙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66元,杂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逃至2014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