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李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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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05 15: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22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景洪市西南宾馆门口路边贩卖毒品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的裤包内和其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341粒,净重32.1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毒)字[2013]126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