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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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02 10: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的刑事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4日2时20分,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市蔬菜二队一家游戏室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付某某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7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7克拉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毒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所持有毒品含量较低了辩护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