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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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04 16: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作出一审裁定,依法确认申请人的调解协议有效。
普文人民法庭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马建英、云南省电信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申请人马建英、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0月30日经景洪市景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死者方、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同意在景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及建立人民调解协议;
二、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申请人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200000元,申请人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不再负有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死者家属收到申请人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的一次性补偿金后不再与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追究任何责任;
四、死者家属接收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的一次性补偿金后,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赔偿款的死者家属妥善分割该补偿费用后,若因擅自侵占或者分割不均发生纠纷的,与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无关;
五、付款方式:云南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采取现金支付申请人马建英),双方及证明方需签字按印确认,并出具承诺书。
普文人民法庭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