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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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23 15: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扎某携带枪支到老朱家鱼塘上方的“鬼叫山”山脚箐沟打猎。在打猎期间,因吸烟时灭火不当,引发大黑山森林火灾。
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扎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扎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因自己吸烟不当,引发火灾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扎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扎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扎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时,主动交代其造成失火罪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