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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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09 09: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知某滥代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知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底,被告人知某为了种植橡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钐刀进入景洪市勐罕镇曼么村委会曼么大寨,当地人称“托啊波啰”的林区内砍伐林木。2014年2月24日,经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后,宣布对被告人知某执行逮捕。
经景洪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书鉴定,被告人知某所砍伐的山林权属为国有林,毁林面积为2.7亩,树种为软阔叶树种,损失株数49株,活立木蓄积21.1222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0.98359立方米。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知某毁林软阔叶木原木的鉴定价格为7139元。另查明,被告人知某家属已将所砍伐国有林木损失人民币7139元交到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知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知某的辩护人提出其主观并不明知砍伐林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砍伐林木数量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赔偿国家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知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不明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