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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被盗摩托车犯罪 被处单处罚金三千元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8-28 15: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底,被告人彭某某在景洪市景哈乡曼回说龙村向张某某(已判刑)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被盗的黑色三雅牌摩托车。该摩托车系被害人罗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19时左右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摩托车已收缴退还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38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