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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判不悔又盗财物 被处刑罚终“三进宫”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8-28 15: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由“累犯”连续九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5月10日、7月31日,被告人岩某三次翻窗进入被害人岩某某位于景洪市学陶巷7栋住宿楼的家中,盗取了一部三星智能手机、现金350元。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84元,该被盗手机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曼景兰六巷一房间后面的窗子处,将手伸进该房间内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管某某各一部小米手机。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小米手机鉴定价格均为人民币1805元,该被盗的两部小米手机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3年9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曼景兰四巷一房间内,利用在路边捡到的一根钢管,将该房窗户的防盗栏撬烂,进入该房内,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一部惠普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及其电源线,无线鼠标和黑色电脑包。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惠普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93元,该被盗电脑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9月3日,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曼景兰四巷一 房间,利用路边捡到的一根钢管,将该房窗户的防盗栏撬开,并进入该房内,盗取了被害人李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7月,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龙城花园小区,盗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根千足金项链和现金60元。被告人岩某又将盗取的金项链以1500元人民币卖给岩某某,岩某某又将该项链以7200元的价格卖给开金店的翁某某。此金项链已被翁某某重新加工销售未能收缴。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岩某窜至西双版纳州法院住宿区,盗取了被害人刀某的5000元泰铢(折合人民币1074.5元),现金500元人民币,一根银腰带。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腰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40元,该被盗银腰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6月20,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曼弄枫金叶宾馆,在该宾馆的总台盗取了被害人邹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岩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222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物品已部分收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岩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