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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 :虞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8-26 10:08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购买机动车辆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据统计,截止于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2010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0.6万件,2011年达到422.4万件。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12596件,2011年为74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而景洪市法院年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约100件。此类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如何迅速妥当审理此类案件、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提前做好形式审查工作,提高审判效率。

(一)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案件时重点审查当事人所列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当受害人受伤时,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当将受害人列为原告,同时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当受害人死亡时,受害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为原告(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参照继承法)。当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时,建议在庭审前向原告释明。

(二)对被告进行审查。

审查案件时重点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当将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参照继承法),判令其在继承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在判决该继承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判决以死者的遗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注意审查与案件相关当事人的主体问题。

审查案件时重点审查共同诉讼的主体是否遗漏、各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情形如下:

1、当车辆驾驶人或使用人与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将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作为共同被告。以此查明车辆使用人与登记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借用、租赁等关系。

2、当肇事车辆存在挂靠情况,应当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

3、当肇事驾驶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当将驾驶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

4、当肇事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不属于同一保险公司时,应当将各保险人作为共同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自行与受害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后,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应当将受害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6、法律规定需要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其他情形。

另,若各被告之间可能在承担后果上存在利害关系,庭审时应注意避免一律师同时代理不同被告。

(四)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没有公民身份证的,以户籍证明为准。

2、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业主作为当事人。

3、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4、在送达或庭审时,应当做好当事人信息完善和核对工作,及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对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的初步审查。

1、关于原告损失总额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因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可能会与裁判结果存在差异,特别是损失总额超过交强险责任范围的时候,往往会因为原告在交强险部分请求过高,而裁判金额可能过少,导致太过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影响其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对涉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必明确到具体的金额。如在附有损失清单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以为:原告的各项损失总额为200000元,先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承担70%的责任。

注意: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前未明确,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予以明确。

2、关于侵权人履行了部分垫付责任的审查。侵权人积极履行垫付责任或救助义务,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

(1)侵权人垫付了部分费用,但该费用并未包含在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中,在庭审过程中,建议原告将双方无争议的垫付费用增加至诉讼请求。

(2)侵权人垫付的费用已经被包含在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中,在庭审过程中,询问侵权人对已垫付费用的诉讼态度或要求。建议被告的诉讼态度为“要求对已经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若已垫付的费用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被告予以迳付”。

(六)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问题。

1、及时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限期补正。

2、及时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加深案情的了解,结合其诉讼请求,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作出初步判断,若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的,应当做好庭前记录,待法庭调查时重点审查。

3、在庭审过程中,涉及当事人请求庭后补交的证据,经合议庭同意后,建议告知其在限期内提交,若限期内合议庭未收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由书记员记录入庭审笔录。

4、对于证据原件,在法庭质证时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姓名、日期,并注明原件已退还当事人,最后将复印件附卷。

二、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以便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1、把握诉辩关键,侧重被告辩解。庭审过程中,侵权人在答辩时往往仅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提出答辩意见,而忽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损害后果、投保情况、垫付费用及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而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应侧着于投保情况、保险金额、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等问题。若各被告在答辩时未涉及上述问题,建议其补充或法庭调查时予以核实。

2、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应当归纳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焦点。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自行选择是否归纳。

3、诉讼过程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有:本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本案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及适用责任原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种情形,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针对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均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中,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可抗力主要指自然灾害或者军事行动。其他障碍主要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情形主要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计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注意:审判实践中,中断情形主要存在于受害人向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向司法所请求调解,以及要求交警部门调解处理等。

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9条、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第169条、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责任的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一般侵权案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要证明:一、损害的发生;二、侵权人有过错;三、造成损害后果;四、侵权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四、受害人各项损失的范围及确定标准。

(一)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赔偿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项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赔偿费用有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等8项赔偿费用。

注意:除上述17项费用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司法鉴定费,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应当认定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而鉴于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建议在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部分按照双方过错分担。

(二)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标准。

1、医疗费如何认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出具医疗费单据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或者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诊所或者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傣医出具的非正规发票,原则上不予确认,除非对方当事人无异议。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后期治疗费鉴定意见书确定必然发生的后期治疗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

2、误工费如何认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1)收入状况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误工的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受害人的实际月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的,应当出示完税凭证。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前提是受害人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何种行业;如果受害人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建议根据其户口性质,参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除以365天计算。

(2)误工天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能提供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也可能同时提供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三期鉴定意见书”),通常的处理方式为:受害人仅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的,以住院天数与休息证明中载明的天数之和确定误工天数;受害人仅提供三期鉴定意见书的,以三期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休息天数为误工天数;受害人既提供休息证明又提供三期鉴定意见书,以相对较长的休息天数为误工天数。误工时间最多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如何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1)收入状况如何确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受害人负有举证义务;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司法实践中,护理人员通常没有固定收入,但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尚无相应规定,建议参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计算。

(2)护理人数如何确定。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能提供医院开具的护理证明,也可能同时提供三期鉴定意见书,通常的处理方式为:受害人仅提供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的,根据护理证明确定的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仅提供三期鉴定意见书的,以三期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护理天数为护理期限;受害人既提供护理证明又提供三期鉴定意见书的,以相对较长的护理天数为护理期限。

(4)长期护理费的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司法实践中,如受害人瘫痪等情形,请求巨额护理费的情况,应当根据受害人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结合其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包括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4、交通费如何确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有正式的票据作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向符合。交通费包括飞机票、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司法实践中,除飞机票和火车票采用实名登记外,其他费用均无实名登记,在认证时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入院、转院、出院、鉴定等情况,结合各项票据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确认。若当事人未提交任何关于交通费的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观点,但结合庭审,能够查实在就医过程中确实产生了交通费,可以酌情支持,但不宜过高,建议在500元范围内。

5、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云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标准50元/天予以确定,但只限于住院期间。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如何认定。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要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需要票据。西双版纳属于云南省一类地区,标准为150元/天。具体包括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产生的住宿费;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产生的住宿费;3、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7、营养费如何认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结合医疗机构出具加强营养的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无具体标准,建议以3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如何认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依次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00%、90%、80%……10%。鉴定依据为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受害人通常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再诉至法院,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依据是否合法,以及评定时机是否恰当等。若对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上述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时,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关于评定时机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明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为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出院一般情况下可认为属于治疗终结。根据云南省的鉴定实践,具体如下:对肢体损伤且无法恢复的,出院后即可鉴定,例如手指或脚趾被截肢;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出院3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出院6个月后鉴定。

(2)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均区分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当受害人为农村户口时,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当受害人为城镇户口时,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例外情况: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6年4月3日下发 《[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载明农村户籍人员,在同时具备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时,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截止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如何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

其次,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的,为城镇户口。

(4)哪些区域可以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针对西双版纳州而言,笔者认为西双版纳行政区域范围应属城镇,各县县城区域、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外,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

(5)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若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例如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到西双版纳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6)受害人同时构成两个以上的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系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意: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若超过10%,则按照10%计算。

例如:景洪农村户口的张三于2014年5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构成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则残疾赔偿金=云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年×20年×(八级伤残系数30%+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3%+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9、残疾生活辅助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假肢、假眼、助听器等。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A、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和户口类别,确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即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若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B、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所在的统计期间,确定适用某年度的赔偿标准。

C、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确定适用某地的赔偿标准。

D、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事故发生时间为截止点。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被扶养年限均以周岁为单位,可计算到月为止(但要将月化为年,一般保留两位小数)。

(2)被扶养人的条件和种类。

A、第一种被扶养人:是指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a、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b、未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下。

B、第二种被扶养人:是指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a、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b、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c、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有退休工资者,则不属于此);

d、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上;

e、是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A、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B、18-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C、60-75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D、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5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4)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规定了被扶养人有多个时,用分段计算法求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以扶养人(即受害人)所在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段计算方法:

A、以最小的被扶养年限为基准,将相同的被扶养年限分成段,整数与小数被扶养年限单独分段,且小数被扶养年限分在1年中;

B、计算每段中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

C、计算每段中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

D、将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与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进行比较,确定每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

a、若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b、若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

E、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每段被扶养年限;

F、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每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之和。

举例说明:2014年5月30日,李四驾驶轿车行驶至景洪市城区某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张夫(出生于1980年5月30日)相撞,造成张夫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夫不承担事故责任。

张夫与妻子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张大(出生于2004年5月30日)和张二(出生于2014年5月30日),同时还有母亲张姆(出生于1952年5月30日)需要赡养,而张夫还有成年兄长张歌和已出嫁妹妹张会妹共同赡养张姆。

死者张夫的子女张二农转非为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张大、母亲张姆的户籍登记均属农村居民户口。

则死者张夫的3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死者张夫是农村居民户口,由于事故发生时间是2014年5月30日,事故地点发生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云南省2013年度(从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744元/年为准。

a、若死者张夫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子女张大(户籍为农村居民户口)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为:

被扶养人张大的生活费=[4744元/年×(18-10)÷2人(张夫与妻子为共同分摊)×100%]=18976元。

b、若死者张夫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子女张二(户籍为城镇户口)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为:

被扶养人张二的生活费=[4744元/年×(18-4)÷2人(张夫与妻子为共同分摊人)×100%]=33208元。

注意:虽然被扶养人张二为城镇户口,但死者张夫为农村户口,应当以受害人张夫的户口为准。

c、若死者张夫只有1个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张姆(户籍为农村居民户口)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为:

被扶养人张姆的生活费=[4744元/年×(20-实际年龄62-60)÷3人(张夫与张歌、张会妹为共同分摊人)×100%]=28464元。

d、若死者张夫同时有3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张大(为农村居民户口)、张二(为城镇居民户口)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张姆(为农村居民户口)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采用分段计算法。

首先,将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除以各自的被扶养年限,计算出年均赔偿额。

a、张大的年均赔偿额=被扶养人张大的生活费18976元÷被扶养年限8年=2372元/年。

b、张二的年均赔偿额=被扶养人张二的生活费33208元÷被扶养年限14年=2372元/年。

c、张姆的年均赔偿额=被扶养人张姆的生活费28464元÷被扶养年限18年=1581元/年。

表格1:

被扶

养人

被扶养

的年限

年均赔偿额

(1-8年)8年

年均赔偿额(9-14年)6年

年均赔偿额(15-18年)4年

张大

8年

2372元/年

 

 

张二

14年

2372元/年

2372元/年

 

张姆

18年

1581元/年

1581元/年

1581元/年

总额

 

6325元/年

3953元/年

1581元/年

如表格1所示:

①第1—8年段共计8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均赔偿总额=2372+2372+1581 =6325元/年>云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744元/年,则前8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744元/年×8年=37952元。

②第9—14年段共计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均赔偿总额=2372+1581=3953元/年<云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744元/年,则第9—14年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953元/年×6年=23718元。

③第15—18年段共计4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581元/年<云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744元/年,则第15—18年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81元/年×4年=6324元。

综上,受害人张夫死亡产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7952元+23718元+6324元=67994元。

重点注意: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下最高不超过100000元。司法实践中,根据十个伤残等级划分,每一个等级为5000元,从十级类推至二级,一级或死亡为50000元。再结合受害人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以九级伤残为例,分析如下:

(1)受害人无责任,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侵权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受害人承担的次要责任30%)=7000元。

(3)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侵权人负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不予支持。

12、丧葬费如何认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公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丧葬费的计算标准省内统一,不区分农村和城镇户口。例如:景洪市村民张三于2014年5月3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丧葬费=云南省2013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12月/年×6个月=24498.5元。

13、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一样,需要区分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

重点说明: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死亡时的实际年龄-60)]

参考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5条、第25条、第28条、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14、关于受损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

目前中国没有一家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且相关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也是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鉴定,而司法实践中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的依据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这种评估鉴定的方法,缺少统一科学的鉴定评估标准,受市场行情、鉴定人员对不同购买者的心理因素考虑等诸多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市场价值损失。而对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车辆的主要功能是满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车辆修复好完全可以进行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车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贬损。

关于车辆损失应否获赔偿的问题。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1、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2、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3、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时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1、车辆贬值损失属财产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规定,可见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2、假如车辆贬值损失是经过具有车损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在车辆修复后无法达到修复前的状态的,侵权人承担该项贬值的损失;3、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司法实践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经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沟通后认为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原则上车辆贬值损失不宜支持。

五、关于交强险如何赔偿问题。

(一)交强险的限额及赔偿原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身上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交强险适用于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

3、交强险的性质。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险,机动车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交强险条例采用的归责原则。交强险条例实际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即一方面赔偿限额的确定实际是分为有过错和无过错的;另一方面,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时,并不考虑其过错大小,一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赔付原则。

(1)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A、侵权人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B、侵权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分项赔偿原则。所谓分项赔偿原则,是指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项,受害人产生的损失只能在对应的各项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原则。例如:无责任的受害人产生医疗费5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后,不足部分40000元,不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或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

(3)最高限额原则。

所谓最高限额原则,是指赔偿金额不超过各项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各项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各项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6、交强险范围内各项赔偿限额包含的损失范围。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通常指车辆维修费。

7、保险公司享有的追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明确规定即便侵权人(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只要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虽然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此不做赘述。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如无证驾驶或醉酒)的侵权人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告张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李四驾驶的奥迪牌轿车相撞,导致张三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四驾驶的奥迪牌轿车在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若法院确认原告张三产生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0000元、误工费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0元及摩托车维修费3000元,合计171000元。原告张三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李四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则应如何确认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李四的赔偿责任?

表格2:

 

交强险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小计

赔偿限额

不足部分

 

死亡

伤残

赔偿

限额

护理费

10000元

 

 

160000元

 

 

110000元

 

 

50000元

残疾

赔偿金

80000元

误工费

20000元

被扶养人

生活费

50000元

医疗

费用

赔偿

限额

医疗费

6000元

 

8000元

 

8000元

 

 

住院伙食

补助费

2000元

财产

赔偿

限额

摩托车

维修费

 

 

3000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合计

171000元

171000元

120000元

51000元

关于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确定原告张三的损失总额为171000元的情况下,根据分项赔偿的原则,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110000元(因为上述费用合计160000元,已经超过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8000元;在财产费用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合计120000元。

关于被告李四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原告张三的损失总额为171000元,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120000元,不足部分即51000元,由被告李四承担30%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需要由法院确定),即15300元。

(2)多个被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的分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

例如: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属于 A车一方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用损失7500元,财产损失1800元;乙的医疗费用损失5000元,财产损失600元。假设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偿款应当如何计算。

表格3: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

医疗费

用限额

分项赔偿限额

财产费用核定损失

财产费用限额

分项赔偿限额

7500元

 

10000元

6000元

1800元

 

2000元

 

1500元

5000元

4000元

600元

500元

合计

12500元

10000元

10000元

2400元

2000元

2000元

结合表格3,确定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偿款为:

1、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部分)=甲医疗费用核定损失+乙医疗费用核定损失=7500+5000=12500元,大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则赔付限额为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10000元×[甲的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7500元/(甲的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7500元+乙的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5000元)]=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10000×5000/(7500元+5000)=4000元。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部分)=甲财产核定损失金额+乙财产核定损失金额=1800+600=24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赔付限额为2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1800/(1800+600)=15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600/(1800+600)=500元。

3、甲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1500=7500元。

乙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4000+500=4500元。

六、关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如何赔偿的问题。

1、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概念。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商业三者险责任承担的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如下赔偿顺序:第一,确定受害人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和总金额;第二,根据交强险分项赔偿原则确定投保义务人或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不足部分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侵权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再根据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仍有不足的,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1)是否属于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范畴,必须购买,如果未购买交强险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照过错承担。而商业三者险不属于强制购买的保险险种,由车辆所有人自愿购买,具有补充赔偿的性质,当交强险赔偿额不足以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时,再由商业三者险根据责任予以赔偿。

(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投保了交强险的驾驶人没有过错,但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驾驶人没有过错,则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只有驾驶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能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商业三者险中的事故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

商业三者险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绝对免赔率,主要包括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5、商业三者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例如: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为100000元,由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为70000元(应负赔偿金额):

(1)若侵权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且不存在绝对免赔率的情形,则被保险人应负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50000元×(1-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1-0%)=42500元。

(2)若侵权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且不存在绝对免赔率的情形,则被保险人应负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70000元×(1-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1-0%)=59500元。

注明:事故责任免赔率与绝对免赔率可以同时存在,除非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

6、计免赔特约险的定义与作用。

所谓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转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作用在于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照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

具体来说,商业三者险存在绝对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即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保险车辆,只能获得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的85%,其余15%须自行负担。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推出了不计免赔险,它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是针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再保险。如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就可以获得100%的赔偿。

例如: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为100000元,由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为70000元(应负赔偿金额):

(1)若侵权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且不存在绝对免赔率的情形,则被保险人应负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50000元×(1-0%)×(1-0%)=50000元。

(2)若侵权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且不存在绝对免赔率的情形,则被保险人应负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70000元×(1-0%)×(1-0%)=70000元。

注意:虽然不计免赔附加险可以将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转嫁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及免赔附加险仍然存在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注意:(一)、(二)、(三)项绝对免赔率均为10%,(四)、(五)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7、商业三者险的注意事项:商业三者险是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的保险,所以交强险条例中未规定赔偿的具体费用(如:司法鉴定费、车辆贬值损失、诉讼费等费用),商业三者险也不负责赔偿。

七、同时存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时,具体处理方法。

举例说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告张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李四驾驶的奥迪牌轿车相撞,导致张三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四驾驶的奥迪牌轿车在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李四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确认其产生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0000元、误工费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0元、摩托车维修费3000元及鉴定费9000元,合计180000元。原告张三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被告李四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则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李四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步骤一、确认受害人的各项具体损失和损失总额;

步骤二、根据交强险分项赔偿原则确定投保义务人或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详见表格4),则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三赔偿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三赔偿8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三赔偿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合计120000元。

表格4:

 

交强险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小计

赔偿限额

不足部分

 

死亡

伤残

赔偿

限额

护理费

10000元

 

 

160000元

 

 

110000元

 

 

50000元

残疾

赔偿金

80000元

误工费

20000元

被扶养人

生活费

50000元

医疗

费用

赔偿

限额

医疗费

6000元

 

8000元

 

8000元

 

 

住院伙食

补助费

2000元

财产

赔偿

限额

摩托车

维修费

 

 

3000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鉴定费用

9000元

 

9000元

 

 

9000元

 

合计

180000元

180000元

120000元

60000元

步骤三,不足部分即51000元(鉴定费用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由被告李四承担70%的责任,即35700元。鉴于本案肇事车辆同时投保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则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35700元×(1-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免赔率15%)×(1-0%)=30345元,而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在不足部分35700元中免赔的15%,即 5355元。(如果本案中的肇事车辆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则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35700元×(1-0%)×(1-0%)=35700元)。

步骤四、仍有不足部分,即鉴定费9000元,根据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李四承担70%的责任,即6300元。

综上所述,关于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与被告李四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确定原告张三的损失总额为180000元的情况下,根据分项赔偿的原则,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8000元;在财产费用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合计120000元;不足部分51000元,由被告李四承担70%的责任,即35700元,鉴于被告李四所有的车辆在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张三赔偿30345元,剩余5355元,由被告李四承担;仍有不足部分即鉴定费用9000元,根据过错程度,由被告李四承担70%的责任即6300元,附加商业三者险免赔部分的5355元,合计11655元。

司法实践中,建议在判项中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表述,不仅清晰易懂,即使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也不至于全案改判。为此,建议统一将判项表述为: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张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二麻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向原告张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345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55元。

 

 

 

附件:

1、《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90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3、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