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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损坏起纠纷 法院依法审理作判决

作者 :文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8-21 17: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邱齐文赔偿款12500元及物流费2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原告向昆明正义电器汤幼勇购买价值12500元的索尼液晶电视机一台,2013年12月26日汤幼勇将该电视机送到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托运至景洪市,并支付100元物流及保价费。该电视机到景洪市原告邱齐文提货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故于2013年12月30日将该电视机送到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托运至昆明市换货并支付20元物流费,但汤幼勇提货时发现电视机屏幕已经损坏,原告邱齐文认为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时未尽安全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款12500元及物流费12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原告邱齐文的货物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导致货物毁损,且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货物毁损不能归责于原告邱齐文。故对原告邱齐文要求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500元及景洪市至昆明市的物流费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邱齐文要求被告昆明铁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昆明市至景洪市的物流费及保价费1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为该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