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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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21 17: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西双版纳云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景洪市和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服务费268713元及逾期利息(此利息自2013年7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歌舞倾城建设项目及室外附属工程”提供建设造价咨询服务。原告和信咨询公司按约定于2013年7月10日完成工程造价审查结果定案,被告云杰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应当支付咨询服务费325713元,但被告仅支付60000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支付咨询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和信咨询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咨询信息服务,被告云杰房地产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信息咨询费,被告云杰房地产公司拖欠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