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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吸毒贩毒持毒 触国法获徒刑和罚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8-20 09: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贩养吸”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生某、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十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00元;被告人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9月1日被告人生某向吸毒人员四某、陈某某贩卖零星毒品。2013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生某和一名男子向被告人加某购买了两袋400粒冰毒。当晚10时许,被告人生某与陈某某约定在景洪市东风农场景观大道知青路口一出租房内交易毒品,但尚未正式交易,被告人生某便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贩卖后剩余的冰毒可疑物13.38克,鸦片可疑物13.43克。2013年9月3日18时,民警在景洪市小街乡曼戈龙村委会扎中甫村附近胶林的工棚内查获被告人加相贩卖后剩余冰毒可疑物40.56克,海洛因可疑物2.4克、鸦片可疑物35.01克。同时,从与被告人加某同住的被告人克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9.92克。经鉴定,被告人生某处查获的13.38克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13.43克毒品可疑物为鸦片。被告人加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40.56克为甲基苯丙胺、2.4克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35.01克毒品可疑物为鸦片。被告人克某携带的毒品可疑物19.92克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生某、加某自己吸食毒品,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和以贩养吸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生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38克、鸦片13.43克;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56克、海洛因2.4克、鸦片35.1克的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克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92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生某、加某、克某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生某、加某、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