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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伤人变抢劫 罪有应得受刑罚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7-30 16: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盗窃中用刀刺伤受害人的刑事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398.21元。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并于2014年3月31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398.21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戴黑色毛线套头帽,携带折叠水果刀窜至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康湾村被害人李某某废品收购站住房内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因碰到保险柜的报警设备被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迅速躲进床底下,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人将其从床下拉到院子内实施抓捕,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刺伤。案发当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丙级。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于案发当晚被送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人民币6299.93元。受伤后到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支付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自己只是盗窃没有抢劫,该辩解意见只是其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398.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