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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存折一本 获拘役五个月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7-30 16: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车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车某趁被害人作某某外出之机,进入其家,将其卧室里挂在墙上装在塑料袋内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通盗走。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车某到景洪市勐养镇信用社用盗获的存折取出现金2400元,赃款被其挥霍殆尽未能收缴。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车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本案,被告人车某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存折一本通后并支取,盗窃现金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车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