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的某缓刑考验不思悔改 法官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7-28 15: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并致他人重伤和轻微伤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的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22时许,景洪市景哈乡帕瓦老寨的张某某、节某等人在景哈乡“僾尼KTV”与曼坝河和官罕村的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节某、甲某、干某在景哈乡老农贸市场路口斜对面的傣族米干店找到正在吃宵夜的被害人周某等人。被告人的某遂跟随甲某、节某、干某进入米干店内并动手殴打被害人周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的某抬起米干店里煮开水的锅,将煮沸的开水泼向被害人周某等人,致被害人周某、军某、岩某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的某主动到景洪市公安局景哈边防派出所投案。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军某、岩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残程度构成十(拾)级。因被告人的某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于庭审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的某按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金额,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某于2009年3月4日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3月17日被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十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本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某与被害人周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某的各种量刑情节,决定对其本罪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