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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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27 10: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实施犯罪行为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勒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告人李勒干于2014年1月17日凌晨5点左右,窜至景洪市泼水广场儿童城买票处门口将被害人朱国键停放的一辆优狐牌紫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人李勒干又窜至景洪市曼景兰二巷59号出租房旁,将被害人夏远勇停放的一辆本田牌银白色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420元,被盗的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60元。被盗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4年1月20日01时许,公安民警在景洪市滨江公园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勒干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李勒干便陈述了其盗窃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事实经过,并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勒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7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勒干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涉案车辆均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勒干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