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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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10 17: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抢夺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10时30分,被告人蒋某在景洪市民航路10号冠华灯饰店门前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冲上去将其脖子上带着的翡翠挂件抢了就往花鸟市场里跑,陈某某边喊“有人抢我东西”边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蒋鹏被追后躲到了一栋楼里,民警赶到将其抓获。案发后被抢财物已收缴退被害人。
经西双版纳州技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翡翠挂件;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翡翠挂件价值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