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前妃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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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2 17:05
5月1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的全过程。
2010年,杨某与某竹业公司签订《竹苗订购合同》,后杨某又将苗圃地承包给鲁某负责培育竹苗。后由于杨某拖欠鲁某育苗款,鲁某于2013年3月22日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及妻子罗某、第三人某竹业公司支付育苗款,被告杨某提起反诉,要求原告鲁某支付地租费及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促成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均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过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承办法官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判决。本来该案应该就此了结,但由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找到承办法官咨询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双方当事人终于答应进行和解。2014年5月15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由被告支付原告27万元育苗款,原告交还被告74张竹苗单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了清。至此,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历时一年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从调解到判决再到调解的过程显示了承办法官灵活的办案手法,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为民司法的办案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