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润光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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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30 09:04
今天,勐龙人民法庭来了两位从普洱市镇沅县来的“远方的客人”,而来的目的就是为了来诉苦衷的。
原来这两位“远方的客人”中的一位是勐龙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的大儿子。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12月5日,被告驾驶一辆蓝箭轻型自卸货车由勐龙方向驶往景洪方向时在超越同向停于路边的一辆拖拉机时与原告的小儿子驾驶的无牌凯诺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原告小儿子当场死亡。后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小儿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景洪市勐龙镇交警中队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承担总费用的70%,合计人民币63577.22元;2、被告应分别于2009年12月12日、2011年12月1日、2012年10月20日及2013年10月20日四次付清。
原告的大儿子称,原告都已将近70岁的人了,自从原告自从失去小儿子后,本来就体弱多病的原告身体变得越来越糟糕,整日以泪洗面,但是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被告还是迟迟不肯付清剩下的钱。于是原告只好把被告告上法庭。原告大儿子还说,我们住在镇沅,不仅离这里远而且在这边我们也没什么亲戚,我们来这里只想尽快把事情解决了。
后来,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被告答应剩下的钱于2014年3月28日、2014年6月30日前及2014年10月30日前分三次还清。为此,远道而来的“客人”才松了一口气,也露出了久违的笑脸。而此时法庭里传来的最多的就是“法官,真的太谢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