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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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07 08: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岩光、岩温叫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2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岩温、岩温香、波应活、岩章、岩温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500元、2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至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岩光、岩温叫先后窜到景洪市勐龙镇曼扎坎少村、东风农场八队、一队、路南老寨等地、盗走受害人先黑、杨万、回怎等十人共10辆二轮摩托车,并分别以1500元、2000元、2300元、400元、2000元低价卖给被告人岩温、岩温香、波应活、岩章、岩温。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五辆摩托车并退还五名受害人,其余五辆无法追回,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鉴定被告人岩光、岩温叫所盗的摩托车价值为464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光、岩温叫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35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岩温、岩温香、波应活、岩章、岩温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卖,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光、岩温叫、岩温、岩温香、波应活、岩章、岩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