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刚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10-29 15: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结伙飞车抢夺案。
2013年3月24日0时,被告人左卫其、杨秀强驾驶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勐泐商业广场入口旁机动车道上,看见被害人李茜与男友驾驶电瓶车路过,趁李茜不备,杨秀强将李茜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苹果4S型、诺基亚E66型手机各一部。2013年4月7日21时,被告人左卫其、杨秀强驾驶摩托车窜至景洪市港口路黑山羊饭店门口机动车道上,看见被害人张洁与丈夫驾驶电瓶车路过,左卫其驾驶摩托车接近张洁,杨秀强趁张洁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中兴U880型手机一台、购物卡等物。2013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左卫其、杨秀强驾驶摩托车窜至西双版纳州大桥中间路段时,看见缪春凤与朋友驾驶电瓶车路过,左卫其驾驶摩托车接近缪春凤,杨秀强趁缪春凤不备将其女式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酷派8020+型手机一部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的鉴定价格为198元。经鉴定,被抢物品总价值71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卫其、杨秀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多次骑摩托车飞车夺取他人财物价值71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左卫其、杨秀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不宜区分主、从犯,应罪责自负。被告人左卫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左卫其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被告人杨秀强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