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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利重于国法 占地滥伐获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8-14 16: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牛某某非法占地滥伐林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间,被告人牛某某擅自携带一把斧头和一把砍刀进入西双版纳州勐养自然保护区当地人叫“刮风丫口”的地点毁林开垦,并于2012年3月15日将砍倒的树木烧毁,欲种植松树。同年3月21日经群众举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牛某某砍伐现场林权属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保护区。砍伐林地30亩,活立木蓄积14.45立方米,材积为7.94立方米,幼树4000株,植被类型为次生林,无保护树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82元人民币。另,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缴付了6382元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达14.45立方米,幼树4000株,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