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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两被告人最终获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7-30 16: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李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过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李某某二人先后将景洪市关坪农场五队联通公司信号基站、关坪二台坡隧道出口联通公司信号基站、勐养兴业公司料场旁联通公司信号基站、野象谷隧道出口联通公司信号基站正在使用中的18个蓄电池盗走变卖。2012年7月初,被告人罗某先后三次将景洪城入口联通公司信号基站正在使用中的16个蓄电池盗走变卖。2012年7月11日17时40分,被告人罗某将景洪市曼弄枫景兰国际大酒店12楼联通公司信号基站正在使用中的8个蓄电盗走变卖。另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罗某将景洪市正浩石料场旁联通公司信号基站正在使用中的4个蓄电池盗走变卖。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公共电信设施,其中,被告人罗某共盗走联通公司信号基站正在使用中的52个蓄电池,被告人李某某共盗走联通公司信号基站正在使用中的18个蓄电池。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173元,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作用相当,应罪责自负。鉴于被告人罗某、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