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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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25 08: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景洪市嘎洒镇曼戈播村委会平寨村李某某家吃饭喝酒。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被害人李某某家,对李某某说要和她发生性关系。随后罗某某强行将李某某按倒在包谷堆上,用身体压住李某某并用手撕扯李某某的衣服,李某某用力反抗后跑至屋外捡起一根扁担打了罗某某二下,向着邻居“老大”、“老三”家跑去求救,李某某在跑出十米左右一土埂处时,又被追上来的罗某某用左手勒住脖子,右手用力捂住李某某的嘴巴,再次把李某某按倒在土埂上,李某某再次挣扎,咬了罗某某的手一口,罗某某见事不妙逃离现场。
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提出书面量刑建议给予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对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