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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运行情况的分析总结

作者 :雷卫东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3-06-07 10:06

 

 

在市委的领导、市政府的支持下,我院于2012年3月16日开始贯彻执行我市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一年来,该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各乡镇及街道办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在保障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委托交办的送达法律文书、通知相关事项、查找当事人、查寻财产、收集证据、现场执行见证、调解和解及稳控工作等事项,成效明显,进一步缓解了我市“执行难”问题和我院案多人少矛盾。

一、取得的成效。

一年来,我院采取电话、信函形式共委托交办各乡镇及街道办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审判、执行相关事项400余件(次),完成交办事项370余件(次),其中送达法律文书180件(次);通知当事人或相关人员76件(次);查找当事人、查寻财产46件(次);收集证据23件(次);现场执行见证10件(次);调解和解及稳控工作35件(次)。

二、主要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一)认真学习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相关规定,提高法院执行员及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对该制度意义和重要性的理解认识。2011年7月14日市委政法委批准在我市建立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根据市委政法委批复和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景洪市关于公开选聘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实施方案》、《景洪市关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工作制度的规定》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工作细则》。2012年3月16日在我院召开了选聘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大会,同时向我院各部门和执行局执行员及各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分发了《工作制度的规定》和《工作细则》,大会上市委政法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和对《规定》和《细则》内容的强调,使参会人员对《规定》和《细则》得到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学习,会后我院执行局在局务会上又多次组织执行员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员对该制度意义、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联系,密切沟通协调配合,保障制度健康有序运行。根据《规定》和《细则》的规定,要求我院执行员、各部门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在贯彻执行该制度中,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特别是我院各部门和执行员在委托交办相关事项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可以由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独立办理又要考虑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本职工作实际,同时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不得以本职工作忙无时间办理为理由推诿或拒绝。因该制度刚开始贯彻执行,我院各部门及执行员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许多是第一次接触认识,需要相互多联系多沟通,相互增进了解,有利于在贯彻执行该制度中相互协调配合,化解委托交办事项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本职工作时所产生的冲突,保障制度健康有序运行。半年来,我院各部门及执行员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紧密联系,遇有需委托交办事项时,各部门及执行员事先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电话联系,在电话上将要委托交办的事项内容提前告知相关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提前了解到委托交事项是否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本职工作有冲突,避免相互产生矛盾,同时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也会将其本职工作安排提前告知我院相关部门或执行员,在接到委托交办事项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也都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未出现相互指责、推诿的情况,使该制度得以健康有序运行。

(三)加强对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监督管理及指导和对我院各部门及执行员贯彻执行该制度的监督,保证充分贯彻好、落实好该制度。在贯彻执行该制度过程中,对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监督管理指导应根据《规定》和《细则》所规定的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协助职责范围和协助工作纪律及注意事项进行,要求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在履行协助工作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求我院各部门及执行员在委托交办相关事项时必须对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进行必要的针对性业务指导。在我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求凡涉及到我市乡镇街道办并符合《规定》委托交办事项的案件,我院各部门及执行员必须将相关事项委托交办相关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同时对我院各部门及执行员在委托交办相关事项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联系沟通并给予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充分的尊重和理解,严禁以命令方式或态度冷硬对待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另要求我院各部门及执行员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在贯彻执行该制度过程中做好协助事项登记台帐,注重日常协助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协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院内部分部门及干警对如何贯彻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存在顾虑,不愿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主动协调沟通所要交办的协助事项;

(二)、部分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协助事项积极性和责任感不强,存在办理事项不及时甚至拖延不办等现象;

(三)、个别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因仅系村委会干部,受其身份影响力和所处地域范围限制,严重制约了履行协助执行职责;

(四)、受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身份(如审判员或书记员)履行特定职责(送达、取证等)限制,如何既符合法律又顾及现实问题;

(五)、法院干警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之间的脾气性格差异,影响相互沟通协调问题;

(六)、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履行本职工作与办理协助事项冲突问题;

(七)、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在履行本职工作同时如何与其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及领导请示及我院与相关单位及领导协调问题;

(八)、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跨乡镇人事变动如何更换相关人员问题;

(九)、各乡镇协助执行员、联络员需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均衡问题;

(十)、组织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学习问题;

(十一)、日常协助执行事项登记管理和分析调研问题;

(十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长效机制建设问题。

四、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原因。

   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是我市创新社会管理、丰富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缓解目前“执行难”、解决法院案多人少、构建和谐社会的偿试,同时也是循行渐进、不断总结完善、形成长效机制的机遇和挑战。

(一)、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机制刚建立,对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职责范围,运行规则和程序及作用和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不够。法院各部门及干警和成员单位在法院审判、执行中长期形成的协作习惯,主要表现为法院各部门及干警在审判、执行中与各乡镇司法、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长期因工作原因而形成的既有私人感情又有工作关系相互交叉的协作关系,该协作关系对长期以来解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许多困难和问题起到了一定积极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该协作关系仅限建立在情感基础上,存在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及局限性,法院与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权利和义务未制度和机制化,加之法院部分部门及干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或多或少有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单打独斗、不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的观念和思维,造成法院干警到乡镇办案时问路问人都困难的背动局面,在制定和落实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时法院部分部门及干警仍未彻底改变该观念和思维,质疑该制度的可行性和意义、作用,特别是要求其从未接触过的相关乡镇及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时,宁愿自己亲自办理本可以交由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的事项。法院部分干警的习惯做法和传统观念及思维,在充分使用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上主动性的缺失,导致贯彻落实该制度不彻底不到位。

(二)、初始选聘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时,因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的人选有限,在选聘时无选择的余地,存在所选聘的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个人素质不齐和本职工作是否适宜履行协助执行职责等问题。在贯彻落实该制度实际操作时,出现一是部分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在接到法院委托交办事项后,既不向法院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又不电话向法院承办人员说明,导致交办事项不了了之;二是部分协助执行员、联络员为交差应付,所办理的委托交办事项未完全按法院要求办理,导致办理事项质量不高;三是个别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系村委会干部,其影响力和能力范围仅限本村委会辖区,导致办理涉及到该乡镇其他地方的案件相关委托交办事项较为困难;四是部分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对该制度认识理解不够,加之可能存在以往原有的与法院协作关系观念和思维,一旦有法院委托交办事项时,考虑是否与法院相关部门或相关承办人员关系熟悉程度决定是否办理。综合上述各种因素,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健康有序运行。

(三)、配套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未及时跟上,对法院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的委托交办事项和协助行为无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一是无规范委托交办事项和办理交办事项行为的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无规范法院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委托交办事项奖惩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交办事项奖惩及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相关人员退出的制度和机制;三是无定期组织法院各部门及相关人员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学习交流机制;四是无法院与各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关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机制。

五、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下一步开展的规划。

(一)、加快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具体实施的规范性制度的制定。主要有《人民法院关于委托交办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审判、执行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关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人民法院委托交办审判、执行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奖惩办法》、《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定期学习交流办法》、《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人民法院委托交办事项通报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考核和退出办法》;

(二)、加大对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法律业务理论知识培训,以培训促交流。主要在法律文书送达、通知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调取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查寻财产、保全及执行现场见证、调解和解及稳控工作等事项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培训;

(三)、加强与协助执行员、联络员所在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信息互通,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协助法院监督管理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同时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对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办理法院委托交办事项的支持;

(四)、创新管理方式,采取集约化管理模式,即法院审判、执行部门需委托交办事项由各部门在分案时专人负责统一书面发函办理,在诉讼、执行中其他需委托交办事项由案件承办员填报后交由该专人办理。同时做好相关委托交办事项的登记台账,实时对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