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海云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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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15 16:11
2000年至2002年期间,范佳兰、肖平、赵忠全、廖学仙、王啟余、奎新萍、刀荣新、杨勇、范玉梅、西双版纳华康商贸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贷款人民币327万元,至2004年6月28日,尚有本金231万元未偿还,建行版纳分行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受该债权后,依法向各债务人催收未果。
2011年6月16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以上债务人及担保人奎文良、奎忠红、西双版纳景咏饭店、西双版纳州景洪剧院、景洪市工人文化宫、景洪市公安局和债务承继人景洪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起诉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至2012年10月30日,9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调解一件,撤诉一件,判决7件,其中5件上诉,4件维持原判,改判一件,2件未上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本金、利息共计180万元,最终得以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