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级政法委、上级法院在十八大召开前和期间必须做好维稳工作的通知精神,而执行工作又是我院历年来信访最突出工作领域,存在极大不安定因素,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隐患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为此,我院多次召开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具体部署安排十八大维稳工作,要求执行局和执行员做好执行案件涉及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梳理,锁定相关存在越级上访、进昆进京上访和闹访缠访案件和当事人,同时做好相关执行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和执行当事人的稳控工作,将不安定因素和苗头掌控在萌牙状态。如申请执行人崔孝芬、宋兵、玉问、黄雷、李蔡和、永红灯饰店、蹇远汗、廖其义与被执行人赵建平劳务(雇佣)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等八案,该批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崔孝芬因被执行人赵建平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崔孝芬、宋兵(宋鹏)、玉问多次以上访、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等方式反映至今未执行的问题。我院历年来对该批案高度重视,先后对其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和在全省进行布控等执行措施,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暴光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被执行人赵建平迫于执行措施的强大震摄力,于2012年11月6日支付了488164元。至此,一批多年未能执行的涉信访案件最终完全得以执行完毕,从根源上消除了有不安定因素的隐患,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该批案我院2007年先后立案受理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赵建平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申请执行人崔孝芬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赵建平在景洪市金象运输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线索,该工程款因被执行人赵建平现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导致该工程款至今未能进行结算,据景洪市金象运输有限公司初步估算该工程款还有8万至9万元保修金未支付,经对该公司副总经理徐永强做是否能提前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法院思想工作,但该公司徐副总以被执行人赵建平不认可、所以不知道以多少来计算、不确定工程款也就没法操作为由不能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我院于2007年12有14日和2012年1月9日先后作出扣留被执行人赵建平在景洪市金象运输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三十五余万元并先后2007年12月14日和2012年1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该工程款结算多少扣留多少。申请执行人除提供上述财产线索外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建平其他财产线索,致使该案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建平现具体行踪或住址,导致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赵建平下落,我院于2009年2月16日和2011年8月12日二次在西双版纳报公告曝光被执行人赵建平不履行法律义务信息,2011年8月12日作出裁定限制被执行人赵建平高消费(乘坐飞机)并向西双版纳机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年2月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赵建平进行布控。通过采取上述一系列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赵建平迫于法律和执行措施的震摄力,于2012年11月6日主动到我院交付了上述八件案件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