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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杂草不慎引火灾 归案后悔罪获缓刑

作者 :艾香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11-01 08:11

 

10月2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失火刑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江某因为要烧承包的土地种植沙松,向景洪市林业局嘎洒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了《野外生产用火、计划烧除准烧证》并进行烧地,2012年5月1日,被告人江某与妻子一起清理地里烧剩的残渣物,并把地里没有烧完的芭蕉树、树干及杂草归成堆用火烧,直至5月3日14时许,正在工棚里休息的被告人江某听见响声出去看,发现自己烧地的地点火苗重新复燃烧到地脚边的森林,急忙叫醒妻子和儿子去扑火,然后打电话给护林员通知村民上山帮忙扑火,村民和相关部门上山扑火后一直到5月4日18时许才将大火全部扑灭。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归案。经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过火总面积为20公顷,其中集体林过火面积18.3公顷,阔叶林无林木损失;其余被烧杉木1.7公顷(属沙药村轮歇地,2003年退耕还林种植杉木),烧毁杉木树3625株,立木蓄积54.0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8.0904立方米。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杉木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825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高火险等级的天气条件下,在林区地里烧杂草等残渣物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0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系有证烧地不慎引起火灾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