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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作者 :雷卫东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09-17 16:09

 

 

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文武与被执行人苏世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西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苏世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申请执行人向何文武移交土地手续原件,并协助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将景国用(2001)字第0156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何文武;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苏世明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50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向我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学明所雇请的工人苏学义(系苏学明叔叔)以被执行人苏学明拖欠其多年工资为由拒绝退出该土地(该土地因被执行人苏学明不知去向而苏学义长期实际占有控制管理使用),我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发出强制退出该土地公告,责令其限期退出该土地,但其仍以未得到被执行人苏学明所拖欠的工资为由拒绝退出该土地且在该土地上建盖猪舍饲养生猪并将部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经多次向苏学义做思想疏导工作,释明被执行人苏学明拖欠的工资可以起诉并说明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交到我院,起诉并经法院确认被执行人苏学明拖欠其工资后可以从该尾款中支付,但仍拒绝退出该土地。经向州中院执行局汇报该案情况和请示执行方案后,州中院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对执行方案做出指示,同时州中院执行局局长亲自阅卷进一步了解案情并提出执行方案和执行中注意事项。2012年8月23日我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召开了执行前动员会和讨论制定了执行预案,同时通知景洪市嘎洒镇司法所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到执行现场协助执行。2012年8月24日上午9时,州中院执行局长、我院执行局全体执行员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到达执行现场,向苏学义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讲明来意后,由州中院执行局长指挥各执行小组开始行动对该土地上财物进行清点,同时对苏学义进行耐心细致做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现场见证执行员的执行行为。经几小时的思想疏导工作,考虑到苏学义在该土地上饲养有近百头生猪,即时将该土地清空交付是无法实现,2012年8月24日下午16时,各执行小组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后,准备对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时,苏学义主动提出自愿退出该土地并愿意与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协商处理,经苏学义与申请执行人何文武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何文武补偿苏学义4万元,苏学义在2012年9月24日前自行退出该土地,该土地上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何文武自行处理。至此,该案在上级法院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及上级执行局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指导、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的大力协助配合及我院执行局执行员和法警大队干警的努力下,得以安全顺利圆满执行,未发生意外情况,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