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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首案调解结案

作者 :段开宏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09-0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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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阳光司法工程”首案——原告唐凌与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健康权纠纷一案。

经查明:原告唐凌受聘于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2010年11月6日在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由于电梯发生故障,导致身体受到重伤,为此,其诉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6266.6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法院也未作出当庭宣判。之后,经过审判人员努力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在8月27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使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原告唐凌受伤后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38252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53008元,其中52238元已支付,余款100770元于2012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唐凌;由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229513元,其中100000元于2012年9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唐凌,余款129513元于2012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唐凌。

二、如果原告唐凌在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超过了36000元,超过部分由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和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告唐凌提供的相应票据按照前述比例进行赔偿。

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承担656元,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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