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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成怒告“行政乱作为” 对簿公堂才知属“滥用诉权”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16 15: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备受媒体及当地领导关注的原告景洪市晨晓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景洪市农业局行政管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景洪市晨晓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4月3日从《西双版纳报》上看到景洪市实施中央财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生猪产业项目预选名单中无原告名单,电话咨询问未果后,于2009年6月22日向被告景洪市农业局递交了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和给予扶持。被告景洪市农业局于2009年6月30日以书面答复,并详细说明此次扶持的对象是发展生猪产业项目,而原告是发展特种野猪驯养业,不符合此次扶持要求的对象条件。原告不服书面答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被告景洪市农业局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理由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扶持信息非我局,公开扶持信息应由制作信息机关负责履行。对原告申请我局已书面答复,并详细说明此次扶持的对象是发展生猪产业项目,而原告是发展特种野猪驯养业。原告诉称我局“行政乱作为”,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原告在滥用诉权,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景洪市财政局及景洪市农业局景财农(2008)18号联发文件和州财政局及州农业局西财农字(2008)268号联发文件已明确,景洪市此次实施中央财政扶持对象是发展生猪养殖业项目,而原告产业是特种野猪养殖,不在此次扶持对象条件范围。被告依据规范性文件已给予书面答复,被告的答复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