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一部供犯罪用的手机,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144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斌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2年2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5月19日被害人毛某通过当时系西双版纳兴华汽车销售职员被告人杨斌以人民币146800元向该公司购买一辆白色东南三菱翼神1.8L 至尚豪华型 CVT车,车牌为云K49099 ,该车的购置税和保险费用共计16682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杨斌利用被害人毛某急于换车的心理,虚构车辆换购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骗取被害人毛某钱财114400 元(现金2000 元,银行转账112400 元)。期间,被告人杨斌又虚构需办理车辆换购事宜,诈骗被害人毛某将云K49099车辆过户到被告人杨斌名下,并将该车重新落户,车牌为云KHW520。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1791元。至此,被告人杨斌共诈骗被害人毛某钱财合计277882元。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斌被民警抓获。2012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云KHW520车发还被害人毛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斌辩解其修理车辆花费了部分钱财,及和被害人共同消费的观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合被告人杨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斌不服判决,已经向州中院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杨斌利用汽车销售员的便利条件,本想通过合同诈骗他人钱财而达到不劳而获、发家致富的目的,结果触犯了法律,最终未能逃过刑罚,其命运是可悲的。被告人杨斌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斌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真可谓:“合同诈骗想发财,触犯法律判坐牢。”